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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和XX省住建厅《关于印发<XX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2014〕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XX发包、转包、XX分包及挂靠等XX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XX等信息。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XX违规行为的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究其质量终身责任。
2、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规定,新建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5)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6),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建工程项目应补签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补签和重新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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