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的公 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 制定本细则。
(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 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的公 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 制定本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 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 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 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 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 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④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 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 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 唆犯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 再适用自首、立功、累犯等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 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 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 刑罚,再依法实
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 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 下确定宣告刑。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 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 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的,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 宣告刑。
④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 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W勺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 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⑹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判处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⑺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 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 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 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 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 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0)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 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 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 刑的3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少基准 刑的1%50%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 当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定从宽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 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 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