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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需说理.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2 2021/8/21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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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需“说理
安监系统执行机关对“说理式”执法模式的认知程度不尽相同,有 人认为,“说理式执法”仅用于已确定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案件,将
“说理式执法”狭义理解为“说理式处罚”。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失之偏 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应是“说理式”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安监部门的职责界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三大类,而监督检查是 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在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中最普遍、最常用。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面广量 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一,单靠安监部门的 职权去压制,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我至还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样就 需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运用“说理式”,通过说理,宣传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技术知识,使行政相对人知理、明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法 律规定办事,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采取“说理式”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使行政相对人更加信服。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生产安全,不愿 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认为安监部门是吹毛求疵,夸大其 词。解决这一问题,“说理式”执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把行政指 导、教育规范和查处相结合,刚柔并济,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通过向 行政相对人说清执法依据、理由,尽可能地说服行政相对人,从而减少 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增进安监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良好合作,使其 明白“安全生产也是效益”的道理,自觉地接受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为其设定的义务,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使行政处罚更加有力。实施监督检查行为,有时是为了了解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时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步骤;将说理贯穿于监 督检查的过程,实际上是为做出行政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行政机关应 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具体來 讲,在现场检查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来由,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限期未改正或当场发现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让相对人参与到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去,对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发生。
三是使安监队伍自身更加过硬。推行“说理式”监督检查,对于加 强安监队伍自身建设是一个新的突破,是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 途径。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有助于培养执法人 员的证据适用和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有 助于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心和作风建设,摒弃“生、冷、硬、横”的执 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进行说理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安监人员严格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安监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