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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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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1/8/21 文件大小:5.8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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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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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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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 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