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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级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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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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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晋级评定及增补名册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已入册管理人实行晋级评定,并增补部分中介机构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晋级评定申报
本次管理人晋级评定仅指《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三级管理人,本院将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符合二级管理人评定条件的,可以晋升为二级管理人。
参与本次晋级评定的管理人,需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本院提出晋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专职从业人员适时执业信息及近三年办理或参与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履行职责情况。
二、增补入册管理人须知
(一)申报条件
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
2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
①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破产清算事务所
①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特别提醒:本次增补,仅增补部分中介机构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原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无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禁止申报情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5、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6、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入册申请书(模板附后);
2、向本院申请增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应提交反映机构规模、执业能力等材料:

①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②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③按申报条件提供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入册时前三年的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①近三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②近三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③近三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