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3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8〕22号)《湖北省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城区(含开发区·铁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主体的企业星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所服务小区的规模、环境、设施设备标准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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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区大门口、每幢楼宇单元门口等)显著位置或小区业主群,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第六条 我市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各等级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试行)》(黄房管文〔2018〕111号)的通知规定的前四个等级(星级即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规定执行,各等级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其中四星级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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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月区间范围内分四个档次,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具体核定,凡申报核定为四星级区间内收费标准的物业小区,不论价格高低,其物业服务主体均按照《黄石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试行)》服务标准执行(无电梯房参考执行)(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从商品房预售到商品房交付期间,物业服务主体依据自己企业星级,对照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审核物业企业星级和所服务小区物业服务星级,再向市发改部门申报核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报收费标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核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
2、《黄石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础信息报送表》;
3、《黄石市普通住宅小区环境设施设备等级核定表》;
4、前期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合同;
5、履行对应星级服务标准承诺书;
6、物业服务主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7、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八条 分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后期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与前期房屋保持一致。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承担;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期超过一年的,业主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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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不动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