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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的研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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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的研析.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16/6/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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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1 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应然回应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 inscience) 的泛滥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发展研究,即R&D) 中的违禁肆意研究、篡改编造数据、骗取科研资源、侵占优先权、剽窃科研成果和妨害他人科研活动等行为。科研不端行为产生的根源在于科研人员与常人无异的“人性”需求,“当他们在实验室门口穿上白大褂时,他们并没有摆脱其他行业的人们所具有的感情奢望和弱点”{1}() ,难免陷入“经济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范式。[1] 本文即以情节严重、已构成实质犯罪、应当处以刑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探讨对象, “科研犯罪”系为讨论方便而提出的学理名词,而非立法概念。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贝卡利亚指出:“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2}() ”在我国,计算机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破产犯罪等新罪名在刑法修订中的增补,就是回应社会秩序系统调整的需要而为。我们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能再讳疾忌医,而应站在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刑事规范做出回应。 “入罪”科研不端行为不仅侵犯个体法益,更对科技创新、科研管理、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应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1 首先,科研不端行为直接扰乱科学研究秩序,妨害科技进步。在从科研立项、项目执行、成果公布或发表,到成果评鉴奖励、成果转化中的后续研发的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中,国家的科技管理经费资助关系、不同科技部门科研机构之间的协作竞争关系和科技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精神和物质利益分配)以及国际科技合作关系等构成科研秩序的主要内容,并依托法律、职业道德和科学研究规律确立起正常运行状态。科研不端行为直接扰乱了公平、求实、创新的正常科学研究秩序, 可能对后续研究产生误导和阻碍(譬如,发生在 20世纪 30年代的“李森科事件”直接导致了苏联遗传学科发展的凋敝)。而且,一国科学不端行为泛滥和科研秩序混乱, “其结果必定会造成国际科学界对该国研究实力的怀疑,对该国科学家缺乏信任,这显然会削弱参与国际科研合作的基础。一国在‘大科学’时代如果被排除于国际科研大分工、大合作之外,那么该国在科技发展上必定会被‘边缘化’,其发展速度必定会减缓。”{3}() 其次,科研不端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人类在享用现代科技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威胁和危害。19世纪,美国科学家莫顿对不同人种脑颅容量数据的篡改成为种族歧视的“科学”根据,夺去了成千上万无辜者的生命;20 世纪,用于防治冠状动脉硬化的“特效药”三苯乙醇不仅没有治疗作用,反倒引发上千人的白内障,差点造成殃及千万人生命健康的医药灾难;21 世纪, 仅20克“热***”基因毒剂就可以使全球 55亿人死于一旦。此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制不力更可能严重危害科技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譬如,科学研究泄密行为不仅关乎科研成果的优先权,还将殃及国家经济利益,甚或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而对诸如人体胚胎干细胞“克隆”技术和人与动物之间基因交换、移植等基因工程技术如不加以控制并保证其正当使用,无疑将冲击甚至颠覆既有的伦理观念和生活秩序;如果我们把视线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稍稍扩大就可以看到,通过增设故意制造责任事故罪对于防范别有用心者制造恶性事故、防止有害生物体从实验室的严格控制状态下逸出是何等重要。专业资料专业资料参考首选 1 再次,科研不端行为还同时侵害其他法益。科研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一样,都是社会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它们彼此联系、互为影响、甚至交织,这就决定了科研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大多数是复杂客体,并且有些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还超出了科研秩序的范围。譬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科研成果或他人遗失的科研成果非法占为己有、予以发表的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优先权行为不仅是对科研秩序的破坏,而且也是对他人特定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侵害(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可能更严重);为了争得科研经费和科研奖励而编造、篡改科研成果,既妨害国家对科研活动的正常管理,有碍于良好学术环境的培育,又可能侵害公私财产权; 未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过程控制的科研试验、成果试用则可能侵害特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不特定公众的环境权。而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也要求我们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法干预。刑法的公正性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现行刑法已将很多同科研不端行为性质近似、危害更小的行为犯罪化,譬如贷款诈骗罪(与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国家科研基金行为性质相近)、盗窃罪(与严重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