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商品质量分析.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商品质量分析.doc

上传人:autohww 2016/6/2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商品质量分析.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商品质量分析案由: 某省进出口公司(下称中方公司)于 1989 年11月9 日与澳大利亚 A 公司(下称澳方公司) ,在我国签订一项由中方公司出口化工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中, T 1O 2规定 98% (min ),重量 公吨, CIF 悉尼、总价为 19,77 5 美元。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 1989 年12月31 日前。对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合同规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专访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此外,合同还对装运口岸、保险、付款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中方公司在收到澳方开来的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将货出运并提交了有关单据,包括运单、保险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等。其中,商检证由我国湖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出,其检验结果 T 1O 2为:% ,检验结果均符合合同规定。 1990 年3月,澳方公司反映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3月28日,澳方公司又来传真,称中方公司所交的汰白粉与数月前提供的样品“有非常大的本质上的差别”,用户使用后,发现“产生出来的产品根本不能销售,因此要求中方公司派人去现场,并提出索赔或者换货(即按样品的质量,再发 公吨货)的要求。 1990 年5月2日,澳方公司再次要求索赔,并将由澳 SGS 出具的检验与化验报告副本传真给中方公司。SGS 的检验各称:据抽样检查,货物颜色有点发黄, 内有可见杂质,化验的结果 T 1O 2是:% 。据此,澳方公司在索赔函中称:(1) (货物)色不正,很黄,与订合同前发来的样品完全不符;(2)杂质很多,粒度很大;(3)T 1O 2:供应量没达到合同指标。 1990 年6月,中方公司对澳方公司索赔要求作了答复,其主要内容为: (1)中方按合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CIB )(实际为湖北商检局,下同。)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CCIB 对货物取样检验后,出具的证书表明货物完全符合双方订立的合同要求; (2 )中方公司出口的汰白粉质量可靠,已出口到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未发生过产品质量方面的争议; (3)中方公司已将 SGS IB ,CCIB 希望了解 SGS 检验时取 2 样时间、地点、数量以及何种方法检验及其标准号; (4)希望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处理好此事。 7月5日,澳方公司将 SGS 证明化验报告的传真寄给中方公司,该件指出是根据客户送交的样品作出的实验室分析。 9 月和 10 月,中方公司又分别至函我国驻悉尼总领事商务室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驻澳大利亚代表处,重述了中方公司的上述意见,并希望他们协商解决。 10月5 日,澳方公司致函中方公司,完全不同意中方公司的主要论点:认为(1)检验证与合同完全不符;(2)以假货冒充真货;(3)SGS 化验是起初的, 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澳方公司提出三项要求:(1)澳方公司退货,中方公司退还货款;(2)请 SGS 取样、封样。寄回中方公司,由中国进出口商检局化验, 澳方公司接受该局化验结果;(3)邀请中方公司派人来澳调查处理。以后双方又多次交涉,但未能解决问题。最后在我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商务室及贸促会驻澳代表处的协调下,由中方公司赔偿澳方公司相当一部分损失了案。这是一起有关产品品质引起的争议案。争议金额不大,但争议的性质却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的案情也并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