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行政立法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沈亚平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般授权立法——制定实施细则——本身不创设新的法律规则; ?特别授权立法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划分)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划分)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第二节行政立法的分类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划分)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划分) ?法规性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活动条例: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行政法规名称。规定:是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名称。?规章性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一、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提案,是指有权的主体就有关事项依法提交有关主体审议的、关于制定, 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议事原型。?草案是提交行政立法主体审议和通过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原型,是提案的组成部分。草案可以与提案同时起草,也可以在提出提案后组织起草。二、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完毕后,一般要交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行政主体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正式会议审议通过。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解释机构, 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需要废止的法规和规章。(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提案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三、法规、规章的发布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的媒体。四、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修改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对现行法规规章的某些规定加以改变、删除或者补充的行政立法活动。?废止包括直接废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