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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一-EPC项目合同的付款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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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一-EPC项目合同的付款条款.doc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1/8/22 文件大小:6.5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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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一-EPC项目合同的付款条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一-EPC项目合同的付款条款
D
  (3)付款时间或付款条件。EPC项目的付款通常不是一次性付款,而是若干次完成,EPC项目合同的付款时间体现为付款的进度。
  (4)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是指通过何种支付工具付款,如现金、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汇款或实物。
  (5)付款程序。付款程序是为了明确付款的具体流程,这一环节常常被当事人所忽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导致无所遵循,或各自要求按各自流程,从而导致争议。付款程序不仅体现在如何办理付款的手续上,也会直接影响收款人的利益。
  (6)督促和保障措施。督促和保障措施是督促付款义务人按约定付款的约定。这一项内容通常为合同设计者所忽视,通过约定付款义务积极履行受益和消极履行受损的导向措施,可以建立合同内部的约束机制,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PC项目合同中付款条款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近百个EPC项目合同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实践中的EPC项目合同付款条款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一是金额不明或不易确定;二是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三是无付款程序约定;四是无付款督促措施。不明确分享期的起止时间,可能导致付款义务不明。节能量认定存在分歧,分享比例不明确,也会导致付款金额不确定。付款时间不明确导致付款迟延的违约责任不能确定,也会使付款督促措施失灵。无付款程序的约定,往往会在主张付款时被动地满足用能单位提出的条件。如因发票约定不明,有的用能单位在付款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ESCO要么自己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直接开票,要么通过设备供应商或其他具有一般纳税资格的单位向用能单位增值***。通过其他单位开票存在法律风险。为此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项目利润受到负面影响。缺少付款督促措施,会使ESCO失去利用合同自身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督促用能单位履行付款义务的机会。有的很多合同照搬参考合同文本,导致合同条款千篇不律,不能很好地适用项目需要。
  EPC项目合同中付款条款的构建
  参考文本付款条款主要体现在第4节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一节中。这一约定适用的模式是,双方事先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根据确认的节能量计算付款金额,向用能单位提出付款请求,用能单位付款后由ESCO开具发票。实践中,项目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这一模式并不能满足所有项目需要。在使用参考合同文本时,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变通。笔者根据EPC项目的特点,在研究EPC项目合同参考文本和国外合同文件的基础上,给合国内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综合EPC项目实践就EPC项目付款条款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供读者参考:
  付款条款构建基本原则
  付款条款应
  (1)满足具体项目需要;(2)符合税收优惠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规定;(3)具有可操作性。不同项目有其身的特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需求,付款条款必须满足项目的具体需要。对于拟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而言,项目合同是必备的文件,付款条款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合同条款的目的是履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条款才能方便双方履行合同。
  关于分享期
  约束性要求。分享期从经济性上考虑,应短于改造项目预期的使用寿命,否则不符合EPC项目的特征。从法律上考虑,国内有些地方对公共机构EPC项目的分享期有限制性规定,在约定分享期时应不长于规定的期限。例如,《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分享期实质内容是ESCO有权从用能单位获得节能收益的期间,不论分享的比例如何(分享比例可以从1%-100%),只要有分享,均应计算为分享期。
  选择的余地。(1)封闭或开放。分享期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所谓封闭的,是指固定的时间段,如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所谓开放,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具体确定期间的确切时长,或不能确定具体的期间起点或期间终点。比如,有的项目约定分享期从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用能单位验收通过后开始计算分享期。有的项目约定分享的节能收益总金额,约定用能单位实际付款金额达到总金额时分享期终止。(2)连续或断续。通常是连续的分享期,理论上也可以是断续的,虽然实践中约定断续分享期的项目十分少见,但在具体项目存在约定断续分享期的可能性。(3)延长或缩短。通常在约定固定期间的分享期合同中,因用能单位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因用能单位原因设备停机致节能收益未实现,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致预期的节能收益减少等,ESCO可要求延长分享期。相反,因ESCO原因延误工期,未尽维修保养义务致节能收益不足或设备寿命缩短等,用能单位可要求缩短分享期。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