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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金属管道篇
第一章 总则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冶金、石油、化工、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行业的碳素钢、合金钢、不锈钢、铸铁、有色金属工业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其设计压力为 3 毫米汞柱(绝压)~ 1000 公斤力 /c ㎡(表压,下同),设计温度为- 200 ~ 850 ℃。
  第 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仪表管道;
  三、非金属管道;
  四、核动力管道;
  五、矿井专用管道;
  六、干线管道〔注〕。
  第 条 工业管道施工可按设计压力为主要参数分级进行,见表 。
  表 管道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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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工作压力≥ 90 公斤 / ,且工作温度≥ 500 ℃的蒸气管道可升级为高压管道。
  注:①将煤气由开采或生产区域送至城市居民及工业企业的煤气管道;
②将石油由主泵站送至炼油厂及转运基地的石油管道;
③将石油产品由工厂的主泵房站送至储运基地、码头与栈桥的管道;
④穿越海底或跨越江河的输油、输气(汽)管道。
  第 条 工业管道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
  一、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二、施工方案业经批准,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三、材料、劳动力、机具基本齐全;施工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等可以满足需要,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第 条 工业管道施工应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部门审批。
  第 条 管道安装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的施工密切配合。对有关的建筑结构、支架、预埋件、预留孔、沟槽、垫层及土方等质量,应按设计和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 条 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混淆或损坏。不锈钢、有色金属应避免与碳素钢接触。
  第 条 管道内部防腐、衬里等,应按专门的规范执行。
  第 条 工业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子、管道附件及阀门的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管子、管道附件(以下简称管件)、阀门及卷管板材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否则应补所缺项目的检验,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部颁技术标准。
  第 条 管子、管件、阀门在使用前应按设计要求核对其规格、材质、型号。
  第 条 管子、管件、阀门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其表面:
  一、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重皮等缺陷;
  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
  三、螺纹密封面良好,精度及光洁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制造标准;
  四、合金钢应有材质标记。
  第 条 合金钢管及管件在使用前均应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进行复查,并作标记。
  第 条 除奥氏体不锈钢外,工作环境温度低于- 20 ℃的钢管及钢制管件应有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否则应按《金属低温冲击韧性试验法》 (YB19 — 64)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指标不应低于规定值的下限。
    第二节 钢管检验
  第 条 钢管外径及壁厚尺寸偏差应符合部颁的钢管制造标准。
  第 条 有耐腐蚀要求的不锈钢管,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