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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pp_1238 2016/6/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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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经经世世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关关于于包包头头东东宝宝生生物物技技术术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首首次次公公开开发发行行股股票票并并在在创创业业板板上上市市之之补补充充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 (二二) ) Tel 0471-6925729 Fax 0471-6927018 特市新华大街59号3层 5-1-1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01142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之进一步要求以及发行人自2010年8月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本 5-1-2 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关于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关于对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债权的申报等相关情况的核查(一)精胶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1、根据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出具的《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精胶厂可分配破产财产总变现价值为2,,其中资产变现价值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如下: (1)支付破产清算费用140万元,,,破产清算、审计、评估等费用10万元; (2); (3)安置离退休人员费用1,350万元; (4); (5); (6)安置在职职工费用按市政府规定标准应为1,051万元,但由于资产总额不足以安排清偿、支付费用,只安排了951万元,较规定标准少安排100万元。 2、根据包头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包头市精胶厂有关破产情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1)支付破产清算费用146万元,,,破产清算、审计、评估等费用10万元;支付公告费、鉴定费、,, 。(2)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支付“拖欠职工工资” 5-1-3 万元;归还“职工集资款”,。(3)剩余破产财产可变现价值2,,连同抵押给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东河区支行的资产50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支行东河区环城路办事处的资产73万元共计2,,交付给东宝集团,由东宝集团负责偿还上述银行债务并安置全部离退休及在岗职工。(二)精胶厂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以及具体债权人的申报情况 1、1996年12月1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市中院”) 就精胶厂破产债权申报事宜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定于1997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 2、1997年3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包头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