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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 ,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 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 对于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 ,双方应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 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 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 血型(正、反定型) ,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 ,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 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第十八条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按 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CRC) 4±2℃ ACD:21 天 CPD:28 天 CPDA:35 天 (LPRC) 4±2℃ 与受血者 ABO血型相同 (CRCs) 4±2℃ (同CRC) (WRC) 4±2℃ 24 小时内输注 (FTRC) 4±2℃ 解冻后24 小时内输注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PC-1) 22±2℃(轻振荡) 24 小时(普通袋)或5 天(专用袋制备) (PC-2) (同PC-1) (同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