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 170 条伪造货币案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 2000 元或者币量 N≥ 200 张(枚)的; 2 、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 、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1 、人民币( 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 、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2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第 171 条第 1 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 N≥ 400 张(枚) 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第 171 条第 2 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总面额¥≥ 2000 元或者币量 N≥ 200 张(枚) 的,应予立案追诉。第 172 条持有、使用假币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 4000 元或者币量 N≥ 400 张(枚) 的,应予立案追诉。第 173 条变造货币案变造货币,总面额¥≥ 2000 元或者币量 N≥ 200 张(枚) 的,应予立案追诉。第 174 条第 1 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第 174 条第 2 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应予立案追诉。第 175 条高利转贷案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 10万元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 N≥2次,又高利转贷的。第 175 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 100 万元的;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20万元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2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100 万元的;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N≥ 30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