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7月 8 日市人民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马旭明 2013 年9月 18日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证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原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购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安装在含有住宅房屋的建筑中用于居民生活的乘客电梯。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办法规定负责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宅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涉及住宅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接到举报或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 、质量技术监督、住建、规划、物业主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 (二)督促、协调解决住宅电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协调使用管理单位筹措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资金; (四)将住宅电梯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范畴,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实施安全信息共享。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检查等工作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 (三)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网格员实施住宅电梯安全监管教育培训; (四)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第七条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引导、推进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引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范履行住宅电梯管理职责, 规范物业综合服务费用于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指导监督业主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或更新住宅电梯。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负责住宅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第九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 在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前,履行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规划、监察、公安、信访、物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章安装、改造与修理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住宅电梯。第十三条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