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doc

格式:doc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试行)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21103( 颁布时间) 19930101( 实施时间)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 ( 199 2年8月28 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 2年11月3 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产权产籍管理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交易管理第六章使用和修缮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 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第三条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 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 ,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 ,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七条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第八条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 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产权移交后, 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第三章产权产籍管理第九条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市、县(市)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第十条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 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 禁止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二条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 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