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 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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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 ×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 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 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 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制定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 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 处理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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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 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 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害 垃圾处理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可 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并促 进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财 政、邮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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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 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 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 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 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九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 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民族乡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 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 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物流寄递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提供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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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H■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 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 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 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 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收集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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