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8 —
— 1 —
××市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物外立面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城乡规划条例》《××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与屋顶构架的 抹灰层、饰面层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公共安全,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合法建造并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巡查、检查、鉴 定、检测、维修、维护、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建筑物 外立面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
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执行,石材幕墙、金属幕墙等参照
— 2 —
— 9 —
玻 璃幕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 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将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纳入所在区网格化管理 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或街镇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 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责任人自查,安排网格员日常巡查, 组织或督促业主维修、围蔽隐患点等事务性工作。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指导设 计单位加强新建、加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性设计,在周边 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增设底层挑檐等防止物 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在设计选材和工艺方面加强论证,选取 坚固美观、耐用、不易脱落的外立面材料和施工工艺等。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外立面的材料送检、粘结强度抗拔检测等监督、检测环节
— 4 —
— 3 —
的 管理,保障新建、加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外立面质量安全。
第七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安全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 安全责任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建筑物产权不清晰, 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建筑物使用权 人是安全责任人;公有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是安全责任人。安全责 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外立面 安全的法律责任,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对有脱落、残损、 空鼓等安全隐患的外立面,应当及时维修。
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建筑物 外立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外立面脱落情形发生。未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的侵权责任。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物外立面保修责任。 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与义务:
(一)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 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 训。
— 4 —
— 9 —
(二)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维护,保持建筑物外立面 的坚固、整洁。不得随意拆卸外立面材料,不得随意添加影响外 立面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额外增加外立面附件的荷载。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 报,并按预案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街镇负责安排网格员对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实行网格化、常 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建筑物外立面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公共安 全隐患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安全责任人或管理单位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进行 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鉴定和安全隐患整治等。
(三)依法开展应急演练和处置外立面安全突发事件。
(四)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宣传和培 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安全责任人可自行检查;不具有相 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 8 —
— 5 —
建筑物外立面应当在工程质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