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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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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外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诉处理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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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培训;
  (五)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统计、情况分析;
  (六)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下级投诉处理机构工作,督办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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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事项发生地的投诉处理部门投诉,发生地没有投诉处理部门的,投诉人可以向发生地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投诉处理部门或者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发生地投诉处理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报请上级投诉处理部门指定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公开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接到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投诉人身份证明;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投诉处理部门受理范围。 
  投诉材料用外文书写的需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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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人对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有关规定、行政事务办事程序存在误解或者异议的;
  (四)其他投诉处理部门已经受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