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授课人
陈军,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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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主要明确:
1、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2、法律逻辑学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节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
3、某种理论观点。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与思维有密切的关系。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思维内容是思维对象及其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
思维形态是表现或反映思维内容的结构方式,有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基本类型。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
判断是对思维对象及其属性作出断定的思维形态;
推理是由已知知识得出未知知识的思维形态。
思维总是借助语言来实现的。
思维就是指人脑借助语言,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对事物及其属性作出抽象的、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个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
[例1] 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例2] 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上述各句都是命题,它们分别陈述两类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
所有S都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