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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 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甲 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对发包土地设 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 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 不在土地使用权条甲方未按协议附件确定的时间交付土地的, 应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交付具体土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土地方位、座落、四 至、面积的书面坐标文件,并应于具体土地上实地竖立界桩界标予以 明确。
第十三条交付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 承包期以 此计算三十年,林地或作林业用途的,承包期为五十年。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 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
第十五条甲方应协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标准为,成片良田80—100元/亩年,荒坡、 荒沟、路、渠等承包费另行议定。具体土地承包费标准于双方签署土 地交付文件时确定。
第十七条如国家政策低于双方议定的标准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如国家政策高于双方议定时,以双方议定为准。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费标准不变。如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发生 重大变化时,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议定,双方未达成协议时, 以本协议及有关附件为准。
第十九条
承包费于具体土地建设期满后开始计算其起始期,土地建设期根 据具体土地不同为五至八年,具体细节以双方签署具体土地交付文件 中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一年内分二次支付,首期不迟于每年六月三 十日,第二期不迟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承包权
第二十二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 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 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