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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暂行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1/8/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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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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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暂行管理办法
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
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二、公益岗位的设置
公益岗位的设置与取消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的要求适时设定和取消。通常情况下,每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提出次年的岗位设立计划,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岗位的管理
1、公益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的公益岗位统筹规划,对公益岗位投入资金提出意见,定期对各单位公益岗位的用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益岗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2、凡是在各街道设置的公益岗位统一由各街道管理,其设立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辅助街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所设岗位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约束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街道管理的岗位由街道负责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设立在街道以外的公益岗位由设立部门直接管理。
3、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有招用、考核、考勤、辞退的权利。
4、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有自愿退出岗位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5、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上岗人员学****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各岗位管理办法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
6、公益岗位上岗人员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凡是因表现不好被辞退的今后不再安排到其它公益岗位工作。
7、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收缴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上岗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的优惠待遇。
8、各街道对被招用到公益岗位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9、对安排到公益岗位工作后家庭收入达到低保线以上的人员,应从上岗的次月起由民政局负责取消其低保待遇。
10、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允许,各公益岗位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数量,其人员变动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四、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招用范围

1、政府确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即“”人员;
2、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均属失业人员和无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4、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
5、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
6、其他特定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区内户籍、在区内居住、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并符合具体岗位的条件要求。
五、上岗人员的招用程序
1、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