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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懿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
上海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之保密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签订: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沪*」7 .
为顺利完成上海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融资工作(以下简称“本项目” ),维护甲、乙双
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 定义
秘密:本协议中所说的“秘密”指协议双方为从事本项目而相互提供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 不包括已经周知和公开发表的事项、从第三方正当途径得到的信息或能证明由甲方或乙方披露之前 已为其他方掌握的事项)。
秘密文件:本协议中所说的“秘密文件”指有关秘密的一切信息及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记 录、记载秘密的文章、邮件、图表、磁带及电子文件。
本条所述之秘密与秘密文件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
协议双方承诺将尽可能详细准确地为另一方提供本项目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 权利与义务
1、双方应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本项目的项 目组成员、项目领导人员及为执行本项目必须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内知悉, 在协议双方上述人员 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告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质和应承担的义务, 任何一方的知情员工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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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相关利益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该方违反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 或可视形式提供,应在提供前告知另一方为保密信息。
3、 一方应保证对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 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 一方应保证对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5、 因开展工作之需要,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关联公司透露或使其接触从
对方获取的信息的全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但前提是甲、乙双方必须要求相关机构或人员签订相应 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
6、 因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或公众提供有关情况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依照有关规定对外提 供。
7、 信息出现下述情况时,甲、乙双方不负有保密义务:
(1) 信息已因合法原因对外披露或进入公知领域;
(2) 信息已因第三方过错而对外披露或进入公知领域;
(3) 双方一致认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专业职责的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需 向第三方披露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