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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9‐2009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as Cylinder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Veh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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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3)  
第三章 安装……………………………………………………(4)  
第四章 充装……………………………………………………(6)  
第五章 使用……………………………………………………(7) 
第六章 定期检验………………………………………………(8) 
第七章 附则……………………………………………………(8)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9)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10)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1)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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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 ~ 60℃ 使用的、(表压,下同),·L 的气体燃料、
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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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合格,在材料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