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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13918.9
【文献标识码】a
常林 高荣云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1—0003—03
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最近,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尚
不清楚。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想就此问题谈些观点,
仅供参考。
《决定》①关键缺陷:第一,没有明确国家职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事业就像卫生事业,国家不管,一分钱不投入,老
百姓怎么看病?医生靠什么诊断治疗?),没有确立国家职
业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盲目管理,必然由目前的混乱走向
新的另一种混乱,改革终将流产;第二,对公安侦查部门保
留的鉴定机构,赋予双重身份(既可以行政职权化又可以市
场竞争化),等于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没有营造出司
法鉴定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管理的格
局。第三,《决定》适用范围太窄。依据《决定》中司法鉴定

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指的是就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按照现行制度应包括三大类,(1)现行公检法所
设的司法鉴定机构;(2)非公安、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建筑工程质量、
资产评估等。(3)非职业鉴定部门,其技术条件有时可以解
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如科研院所,行政机关的专门实验室
等。根据《决定》,第一类中公安、检察系统均可视为侦查部
门的鉴定机构,不属《决定》调整对象,人民法院撤消鉴定机
构。第二类,不列为本《决定》管理范围。第三类有其专业
领域,主观上不主动,客观上无义务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同
时,也不可能纳入《决定》管理的范围。由此,以上三类均不
属《决定》管理范围,而三类内容却基本囊括司法工作中常
规司法鉴定领域。表明名册制度的建立对司法工作毫无意
义。

、基本共识
从现代法制建设要求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关于司法
鉴定目前已经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毋庸置疑,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制度
改革的需要,甚至严重阻碍司法工作,全新构建我国司法鉴
定制度迫在眉睫。
· 3 ·

· 述评·
第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设司法鉴定机构与现
代诉讼理念相悖。
第三,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建立
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
二、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司法
鉴定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运行程序和行为标准等方面的规
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简而言之,其又分为两大类,即管
理制度和运行制度,后者是指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制度,由
诉讼法和证据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这里重点谈的是司
法鉴定管理制度,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司法鉴定管理的主
体(不需要再争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
管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程序规范(以后讨论的问题)等问
题。
三、司法鉴定机构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类及其体征
广义的司法鉴定,根据主要职能和专业特点应分为两
大部分。
1.专司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包括:法医学(法医病理学
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
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件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现场勘查分

析,个人识别(法医人类学,法医齿科学等),犯罪心理测试,
指纹,痕迹检验,司法弹道学,微量物证,刑事摄影技术,毒
品和血清(dna)检验,与纵火、爆炸、计算机犯罪有关物证
鉴定等技术项目。
2.兼司司法鉴定,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
行各类诉讼案件鉴定,或其日常工作出具的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