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问题解读高金平工商管理博士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一、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国税发[1999]44 号: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9 ]44号)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米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的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 号) 二、征税对象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上述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17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