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监会反馈意见 【篇一: 2016 年 3 月再融资反馈意见】
2016 年 2 月 29 日-2016 年 4 月 1 日发行监管部
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 45 家公司)
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
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 5,000 万元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
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
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
的测算过程。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
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
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
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请保荐机构
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年 10 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 1 份、关注函 1 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
措施(如涉及)。
2015 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
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 “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
可操作性。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 亿元/
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 (郑州)购物中心 项目、熙地港 (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
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
道项目)
(有限合伙)、三
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请申请人说明选择上述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对公司发展的战略意义,
其是否为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①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
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
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
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②资管产
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
的规定;③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如无,请补充承诺;④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①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
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②在非公开发行
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
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③资管产品或有限
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④在锁定期内,
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
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
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
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