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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 年〕第__ 号
事项名称: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港口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二、法定条件
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
3. 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岸电、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拖轮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证明材料;
3. 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文件和资料;
、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