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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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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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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剩余本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九条发行挂钩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变相补贴等方式实现理财产品收益,不得通过结构性理财产品变相承诺保证收益。
第二十条按照是否估值,理财产品可分为非估值型理财产品和估值型理财产,估值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
非估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产品发行以及存续期间对外披露的材料中,无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或其他类似内容,只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率或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按照份额发行并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明确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需有确定到期日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在理财协议约定的时间(以下称“开放日”)和场所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二十二条净值型理财产品应实现组合投资、风险分散、信息透明、动态估值,每只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总资产的30%。净值型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曰期。
第二十三条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按照产品开放日的公允价格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商业银行应最迟在产品开放日之后3日内,对客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是否成功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募集的理财资金全部投资于单一项目或组合类的多个项目的理财产品,可根据项目收益情况提供预期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项目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期。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需向投资人披露具体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行业特征、期限、结构、收益特征等信息。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应为封闭式产品,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六条按照资金投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投资理财产品及境外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境外投资理财产品,_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符合本办法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权项目或股权基金的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三节产品分级设计
第二十九条按照所有受益人是否享有同样的产品权益,理财产品可分为分级产品和非分级产品。分级产品指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理财产品。非分级产品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受益权利的产品。
第三十条分级产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品结构清晰明确,易于理解;
(二)合理设定分级产品优先与劣后资金的规模比例;
(三)遵守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劣后级投资人应实质承担风险,禁止利用产品分级设计,在优先与劣后投资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不同层级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规模的比例,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
第三十二条分级产品的名称需包含“分级”字样,不得出现误导性词语。分级产品协议文件中,应包括优先级及劣后级份额的所有信息,确保优先级或劣后级投资者充分知晓分级产品各层级的风险收益情况、利益分配原则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分级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应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募集,且不得对特定关系人销售,特定关系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