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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管理制度
本规定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湖北省博士后考核工作暂行办法》(鄂博管办〔2012〕22号)、《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人社发〔2014〕54号)制定。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由工作站管理使用。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如果项目是和工作站共同完成或是工作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建站资金支持、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工作站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博士后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报市博管办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乙方一次性为进站博士后人员提供20万元安家费,博士后人员需承诺在工作站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至少2年并发表相应级别文章(具体见相关协议要求),考核合格出站。
医院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年薪25-30万元/年(其中包括住房补贴3000元/月)。医院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为博士后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及公积金账户,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款、医疗保险、公积金享受我院职工同等待遇(签署协议者,按协议执行)。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成功申请科研经费的,乙方将按照不高于科研经费总额10%比例作为额外奖金奖励博士后人员。
在站博士后属于不列入医院固定编制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医院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获得的各项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