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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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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施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一)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
(三)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一定规模标准且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部分城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责任(社)区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指导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督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监护人落实对未成年孤儿、精神病人、独居高龄老人等的防火看护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三)应建立单位电子台帐和监督执法档案(式样见附件),经县(市)区、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制成电子表格,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统一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证》。消防培训以及考试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档案应分设下列卷宗:
(一)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卷宗;
(三)消防行政处罚卷宗;
(四)火灾事故调查卷宗。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以上制度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派出所消防专业培训讲义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