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分
婚丧假与产假
第1页/共22页
婚假10天: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所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第2页/共22页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第3页/共22页
、生育假
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其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单胎顺产:98+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4页/共22页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5页/共22页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应当在妇女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友情提醒: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第6页/共22页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
第7页/共22页
第二部分
病假和医疗期
第8页/共22页
病假是该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实际休息时间,而医疗期则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两者性质不同,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而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病假与医疗期有重叠但不等同。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重则休假时间则长;医疗期的标准则由法律确定,对具体疾病因素考虑较少。
第9页/共22页
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需要请病假;而医疗期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的方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医疗期是建立在病假基础上的,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不得解除,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法解除。
第10页/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