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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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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doc

上传人:3188035052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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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提纲(试行) 一、开庭前书记员工作书记员: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各自位置就坐。现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原告(被告、第三人)有无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 请证人__________ 分别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 到庭的所有人员, 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遵守法庭秩序。(二) 不准喧哗, 不准鼓掌, 不准吸烟, 不准随意走动, 不准呼口号, 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 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不准擅自录音、录相、摄影。(三)所带手机、传呼机一律关机。(四)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庭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对不听制止的人, 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或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入庭。(入庭后)请坐下。报告审判长,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全部到庭( 已到庭), 可以开庭。 2 (没有全部到庭的,审判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理的决定) 二、庭审准备阶段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中级法院作一审适用)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 与被告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 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 与被告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 或国家秘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__________ 与被告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 纠纷一案,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法人名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诉讼代理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或( 姓名: 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 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被告: (核对的基本情况同原告)。诉讼代理人: (同上)。审判长: 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 或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代理权限)。第三人: (同上)。诉讼代理人: (同上)。审判长: (宣读第三人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同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问原、被告、第三人)。各方均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3 (如有异议, 审判长询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理由, 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审理的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代理审判员) __________________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组成合议庭,由_________________ 主审,由本院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 担任法庭记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 双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 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 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确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