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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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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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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

【内容提要】合理诠释客观构成要素的目的在于,确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应是复数法益的观念,即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健康安宁专属权为其复数法益的内容;非法拘禁行为是对现实并具有实现可能性自由的侵犯,对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并不存在成为行为对象的可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样态的界定必须从“拘禁”、“限制”和“剥夺”的比较分析入手,剥夺和限制的行为样态都属于行为方式,拘禁的行为并非单单指禁锢行为,也包括对身体部分的拘束行为;在以法条的衔接和协调的视角来看,重新解读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各自的内涵以及两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厘清法条内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现实自由 实现可能性 拘禁 人身自由 复数法益
一、问题的提出
在对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研究进程中,尽管仍有部分学者认为本罪罪名的概括存在商榷之处,⑴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疑问已非本罪疑难争议的焦点。本罪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对其客观构成要素的司法认识和适用之上,在合理界定拘禁行为和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前提之下,以下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本罪在司法中的妥当适用:其一,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是单数还是复数,法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往的理论界定能否足够合理地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这个问题的理论分析将对认定某些行为是否成立该罪、一些特殊状态下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予以回答;其二,在具体的客观构成要素中,拘禁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拘禁能否完全囊括限制和剥夺的行为样态?其三,本罪第一款、第二款的具体内涵以及两者的位属关系是什么?具体而言,本罪问题相对较为集中的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二款的前半段与后半段的基本关系和位属是什么?第一款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规定中如何理解“殴打、侮辱”的程度,如果这两种情形独立构成犯罪,在司法认定上究竟是按照一罪从重处罚还是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是,在本罪第二款的后半段“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中,故意致人伤残的行为能否包括致人轻伤的行为,即致人轻伤的究竟应以本罪的第一款的后半段“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成立一罪还是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转化犯,抑或构成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此处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形排除在外,如何理解这两款之间的位属和逻辑关系?上述所列诸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观点并非一致,导致在定性和量刑时难免产生偏差。基于对法条合乎规范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之下,相对合理的界定理论中存在的争点并作出较为妥切的回答,有助于理论之渐进以及司法的便宜操作,当然对于本罪客观要素的再诠释必定存在理论的不周详与观点的未精确之处,愿仅作为引玉之砖而呈现给诸位。
二、非法拘禁罪法益之分析
(一)非法拘禁罪法益的单复之争与结论
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侵害的法益究竟是单数还是复数?我国学者历来存在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理论对立:简单客体说的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⑵至于对于其内容究竟为何仍然存有争议;⑶复数的客体说认为,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犯国家司法权的专有性。⑷在当前,通说认为该罪的客体是单数客体,且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这样的见解不无疑问,如果认为该罪的法益是单数法益,则无法解释第一款中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也将会对一些特殊状态的人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些限制自由的行为是否可以成立该罪等问题产生无谓争论,甚至对本罪的条文内容产生误解。
笔者认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应是复数法益,但是并非如上述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既包括人身权利又侵犯国家司法权的专有性,基本的理由在于:其一,本罪在分则的地位决定了本罪的主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无论是按照单数法益对其作出的划分还是按照主要和次要客体做出的划分,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其二,并非说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中就能够必然得出本罪是单数法益的结论,理由在于,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诸如其他一些罪名也存在因为划分的不同而位置不同的现象。其三,更为重要的理由是,按照第238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由此,在非法拘禁行为实施过程中,最为直接的和最为表象化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在非法拘禁中隐含的法益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尊严以及身体的健康安宁专属权,对于此尊严和健康安宁专属权的侵害是通过对自由的剥夺或限制来实现的,由此,本罪的法益首先不应被界定为单数的法益,鉴于其存在直接和间接以及主要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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