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量刑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 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 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 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 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 本均衡。
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
1、 量刑步骤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 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确定拟 宣告刑;
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依法确定官告 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 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 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第二章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 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 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 用其他量刑情节按照本条第
(2)项的方法进行调节。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 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 罚。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 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 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 其他规定
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罪行一般的,原则上可以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中 值确定为个案的量刑起点;罪行较重的,可以在中值以上直至以量刑起点幅度上限确定为 个案的量刑起点;罪行较轻的,可以在中值下直至以量刑起点幅度下限定为个案的量刑起 点。
对于数罪并罚,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 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自首等量刑情节只适用于本罪;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 于全案。对于同种数罪,可以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在整个案件中的具体地位等因素确定适当 的调节比例。
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均为法定刑的起点刑或接近起点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 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下量刑;数罪中个罪的量刑多为法定刑的最高刑或接近最 高刑,数罪并罚时一般应采用个罪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的中线之上量刑。
拟宣告刑、宣告刑为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均取月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一 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满十二个月的,换算成一年。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 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量刑情节, 在量刑时要全面予以考虑,并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 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