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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 0 0 3年10月2 5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以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 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 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 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 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 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 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 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 提高职业技能,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 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 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 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 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 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 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 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 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 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 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 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 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 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 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 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 劳动报酬;
(六) 劳动纪律;
(七)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
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 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 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