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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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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要求,指导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广大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指导意见》要求,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对辖区内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建立监管信用档案。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制定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等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严把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准入关。在确定供餐模式上,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作为首要条件,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模式为辅,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指导意见》强调,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要紧密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大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监督检查,强化对相关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的监督量化等级的评定工作频次,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结果报告、通报制度和公示制度。《指导意见》明确,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 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 〕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 〕 2号)要求,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学生饮食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对提高广大农村学生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营养改善计划涉及 22个省(区、市)、688 个县、82000 多所农村义务制学校。这些学校的食堂往往基础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