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法律案例分析.doc

格式:doc   大小:49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律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3 2021/8/26 文件大小:4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案例分析.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案例分析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 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 6 — 10—1一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
年10月2 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
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
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 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 9 8 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 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 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 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 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 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 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 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在同一单位工
作,于1 9 7 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 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 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宪秋将刘玉坤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 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玉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 效,刘玉坤坚持离婚、郑宪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玉坤生活。现住二 室一厨楼房为重型机械厂所有。家庭共同财产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 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 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刘玉坤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 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在天津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 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费用38612.83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残联、国家体委、黑龙
江省体委、省残联,齐齐哈尔市体委、市残联,广州市体委及天津市长亨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关物品 单据证实。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玉坤、被告郑宪秋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 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洋表示愿随母 亲刘玉坤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