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9-02-13 16:18: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 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 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 开展创新性研究, 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为独立的预算单位, 在资源分配上, 计划单列, 与院、系平行。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二) 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 211 办( 学科建设办) 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 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 提供开放运行经费, 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 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 间的流动。(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 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