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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草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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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唐山市丰南区于唐线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草案) 为切实做好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 依据国家、省、市征地拆迁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土地征收补偿(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收集体土地,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 2008 〕 132 号)和《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 2011 〕 141 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需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2001 〕 18号) 和《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 2013 〕1号) ,结合我区现行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1 、各类果树补偿的最大密度:桃树和矮化密植园、板栗树、枣树每亩 111 棵; 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等鲜果树和核桃树、柿子树每亩 83 棵。 2 、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 50% 计算; 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 40 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一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补偿标准的 20% 计算。 3 、阔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 222 棵;针叶树木补偿的最大密度每亩 333 棵; 立体混合种植的取价值较高的进行补偿,除此之外的按规定价格的 30% 给予适当补偿。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拆迁范围和补偿对象。 1 、拆迁范围是指于唐线改建工程(小集段)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建筑物极少部分在红线以内、绝大部分在红线以外,房主自愿保留建筑物的,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可不列入本次拆迁范围内。 2、补偿对象是指有合法手续的被拆迁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二)补偿办法。 1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按照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收回原《土地使用证》。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愿保留红线范围以外的建筑物, 但保留部分建筑物不予补偿。 2 、拆除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房及附属物, 按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土地按评估地价给予补偿, 且不安排新占地指标。 3 、拆除临时建筑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或交纳土地承租费的, 按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4 、其他补偿。(1 )拆迁住宅搬迁费补偿: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12元/ 平方米×2 次,一次性补偿。(2 )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主房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144 元/ 平方米(一年期)一次性给予补偿。每套房屋仅限一处主房。(3 )拆迁企业设备搬倒费:按实际拆迁建筑面积 12元/ 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重型设备搬倒费按评估机构评出的设备总价值的 6% 给予补偿。(4 )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有合法手续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按照工商、税务、社保、乡镇统计站等部门登记的从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 1480 元,计 6 个月的补偿。对自行停产的企业,不予补偿。(5 )垫土方补偿:按照实际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 30元/ 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偿。庭院及门店前所垫土方不再另给补偿。实际垫土方超过以上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