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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 建设,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钢 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 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 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 -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 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 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c. 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ci. 建站地址平面图;
cii. 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 和 GB 50183 进行设计。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f. 设备的操作规程;
g.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h. 交接班制;
i. 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设备运行记录;
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
贮灌上的安全阀、 压力表、 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 [1990]8 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 5km/h 。
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 SY 5984 的规定,采取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