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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21/8/2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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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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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规范集
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 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 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 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 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 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但乡(镇)村公
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 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
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 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 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
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
划指标。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 未利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
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 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方案, 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 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 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 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 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 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筑物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