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三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第四条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检验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观感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每套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检验批在验收完后,应当及时填写分户质量检验批验收记录表。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返修或者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得验收。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并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七条验收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 门窗安装质量; (三)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节能工程质量。第八条进行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在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业主。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7 年1月1日起实施。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物业单位竣工日期序号验收内容验收结论 1 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 门窗安装质量 3 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 防水工程质量 5 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 节能工程质量 9 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综合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专用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验收专用章)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验收专用章) 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表2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单位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房号) 检查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参检人员姓名职务施工单位参检人员姓名职务监理单位参检人员姓名职务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GB50240 —— 2002 )验收记录(实测值) 主控项目 1 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参照表 。对已出现的严重缺陷,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 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一般项目 1允许偏差 mm 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否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轴线位置基础 15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剪力墙 5 3垂直度层高≤5m8>5m 10 全高( H) H/100 0且≤ 30 4标高层高± 10 全高± 30 5截面尺寸+8 ,–5 6电梯井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25 ,0 井筒高度( H)垂直度 H/1000 且≤ 30 7表面平整度 8 8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预埋件 10 预埋螺栓 5预埋管 5 9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复查记录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签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验收结果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