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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docx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1/8/27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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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
为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区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开展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2009年开展试点,2010年总结试点经验,逐年扩大试点范围。争取2012年参保率达到50%,2017年参保率达到80%,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本行政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
1、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在5-1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比例,按年度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计划生育优待户、农村义务兵、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应给予倾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的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在积累期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3、政府补贴。%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市级负担20%,区级负担40%,乡镇(街道)负担40%。政府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养老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条件和待遇享受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自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或顺延缴费15年,自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不补缴的,其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待遇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标准)。
基础养老金:从试点起,参保的农村居民,在其缴费达到规定标准和年限的条件下,每人每月按30元的标准领取。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标准应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