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仓储与配送合同
物流工程系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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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1、熟悉仓储与配送合同的法律过程
2、掌握仓储与配送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
3、掌握仓单的性质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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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能力目标
仓储与配送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
仓储与配送合同的基本内容
仓单的性质与业务
能够参与订立合同,解读合同的法律含义
仓单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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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案
重点:仓储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
难点:仓储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
方法:多媒体演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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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2007年6月3日,某市A公司与该市B仓库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B仓库为A公司储存保管小麦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7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B仓库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了其他企业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A公司书面通知B仓库: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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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B仓库接到A公司书面通知后,电告A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000元。
A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 B仓库于2007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请问:
(1)该合同是否生效?
(2)B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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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81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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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合同当事人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存货人和保管人。
保管人是以收受报酬为目的而为他人堆藏与保管物品的营业人,营业是其特征之一:
有偿;
经主管部门登记取得仓储营业的主体资格
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从事
以堆藏与保管为服务内容
在法律上应是独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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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合同的标的却是仓储保管行为,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和过程。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能够移动而不丧失其自然价值的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比起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动产与不动产皆可)的范围要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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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合同的订立
1、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不管用哪种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两个法律步骤才能完成,即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并得以履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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