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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峰山公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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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峰山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顺峰山公园规划、 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广 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顺峰山公园 (以下简称公园) 是公益性的城市公园,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指供公众游览、休憩、 观赏及锻炼身体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良分局是本公园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 工作,并受城管分局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体、环保、电力、行政执法管理 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园内的 园林植物、 山林、古树、名木、 水体、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土地, 不得改变公园绿化规划用 地,不得破坏公园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建设与公 园性质无关的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确需使用或者改 变土地、设施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大良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 在公园内举办宣传、展览、表演等公共活动,活动举办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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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园签订书面协议或书面备案,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坏公园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 施。
第八条 公园管理处加强对进出车辆管理, 并制定车辆出入公园的管理 规定,车主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停放车辆。
第九条 进入公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 园林景观。
第十条 公园内的文物古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不得随意占用、篡改和搬迁。 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园范围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 卖艺以及其他的经营性活动;
(二) 采土取石、堆放杂物、晾晒衣物以及躺卧、露宿、乞讨;
(三) 乱贴、乱画、乱挂、乱投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以及展示 产品;
(四) 攀登、移动、刻画、涂污、侵占、损坏公共设施;
(五) 砍伐、攀折、刻画树木,采摘果实和花卉,践踏、损坏 草坪、植物;
(六)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焚烧树 叶和垃圾;
(七) 擅自闯入公园山头、山林,带火种进山以及在山上吸烟、 生火;
(八) 在禁止区域的水体内钓鱼、钩鱼、网鱼或行驶私人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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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在公园水体内游泳、洗涤衣物,向水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