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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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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携带凶器盗窃应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情节时间:2009-11-07 21:32 来源: 作者:马爽摘要:“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本论文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本文,请务必注明原作者以及转载来源:论文图书馆) 摘要:“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携带凶器盗窃犯罪作为近年来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观恶性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盗窃不成即抢劫的故意;客观社会危险性大,事先准备凶器,盗窃中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或反抗抓捕的几率较大,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的威胁较为严重;实践中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对社会的危害面越来越广泛。以上三点可见,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在目前的刑法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并未将此种犯罪行为列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司法实践中量刑和一般盗窃犯罪并无差别,体现不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的公正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本文意在通过论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阐明携带凶器盗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现状,指出出立法和司法中的疏漏,建议完善立法,修订《刑法》条文或增加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法定情节,从重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情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对“凶器”的认定和对犯罪数额的要求,区分盗窃和抢劫行为,准确定罪量刑。关键词:凶器盗窃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要远小于抢劫、***、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因此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司法实践中盗窃罪近年来出现一些新的特点,是《刑法》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所未考虑到的。即实践中,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盗窃作案前即准备好了凶器,如果在盗窃中遇到反抗和抓捕,即以暴力相威胁,如未遇到反抗或抓捕则将凶器充当作案工具,撬门剪锁、划衣服割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有双重性,客观行为具有可变性,极易由盗窃转化为抢劫。通过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可见,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长期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经验丰富,犯罪手段毒辣,敌视社会的心态严重,逃避打击的心理突出,实施犯罪中以盗窃为主,并充分预测到可能会遇到反抗、抓捕,作好遇到反抗或抓捕即当场实施暴力的准备,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盗窃;客观上携带凶器,遇紧急情况就会使用凶器,盗窃就会转化为抢劫,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性盗窃。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其转化为抢劫犯罪的比例也在不断加大,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而新《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 并没有像抢劫那样用列举的方式,把此种情况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没有像《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那样,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