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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篇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
一、合同的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 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三、合同订立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转自: 小 草 范文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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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条件。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五、违约救济方式。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六、定义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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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区分诉争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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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浅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实****律师 陈清旭
2010年11月25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人刘某,系被害人张某之妻。
被告人卫某,系个体经营户。
被告人沈某,系美食城老板。
某日,卫某与沈某达成口头协议,沈某以1500元价格将该美食城二楼广告牌制作工程交由卫某完成。卫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明的情况下,雇佣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的张某从事广告牌霓虹灯接线工作。工作过程中,卫某在未确认供电设备通电状态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进行霓虹灯线路与电源线路接驳,后张某不慎触电身亡。刘某后起诉至法院,诉请卫某和沈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灯箱广告牌制作工程不仅包括灯箱广告牌的制作工作,还包含灯箱广告牌的安装、内部电线接驳等施工工作,可见,该案灯箱广告牌制作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沈某为发包人,卫某为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接受法宝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