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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回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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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回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上传人:小雄 2021/8/28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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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土地产权的回属、效率与改革方案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 法,采用一个地租与税费模型,研究了地租与税费之间的关 系,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回谁,各种税赋 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 有者承担。根据理论推导,研究了我国目前农村广泛存在的 土地纠纷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的题目,指出了一些流行的政 策建议的错误,提出了 “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的政策主 张。 关键词:地租、税费、经济权力
一、引言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自1984年起普遍实行的 一种农业耕作制度。它是这样一种制度:集体在名义上仍然 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在一个满足国家和 农村社区税赋要求的合约下回属农户。家庭责任制使农户成 为独立的农地使用者,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业生产的经营 者。这种制度是自集体化以来第一次全面确立了以农民家 庭为基础的耕作体系。最初,家庭责任制是一种短期的、只 有1—3年的制度。1984年后,为了激励农户爱惜地力并对 土地投资,家庭生产责任制合约延长为15年,1998年以后, 又延长了 30年。这标志着集体的土地产权制度逐渐地发生 了变化,其中土地的使用权完成了由集体向农户的转变。
固然家庭责任制显示了巨大的经济效率,但是随之也 带来了很多弊端,这些弊端阻止了农业生产率的进一步进 步,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主要表现在: 农业各种税赋沉重并有太大的随意性;虚拟的集体所有权导 致的一些权力和权利滥用;农民拥有的各项产权的模糊性; 行政权力对农民权利的任意约束等等。具体包括:土地承包 期限的任意改变、农村收取的名目繁多的用度、价格管制对 农民收益的侵犯、土地转让的各种纠纷等等。
2002年,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该文件蕴含了 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 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 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往尽大部 分是回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 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 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假如不使私有产权落进 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 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 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回属于 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 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 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其权利受到很大的侵犯。阻碍 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农民不能
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 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 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 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题目出发,研究农村土地改革的方案设 计题目,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纵性的政策 建议。
二、模糊的土地收益权一一租、税、费
农民的税费负担沉重不仅成为经济学家研究的课题, 也成为政治家和当局所重视的题目。在以家庭为主要经济组 织的土地改革以后,关于土地的各种税费就不断地落进农民 的头上。就这个时期的农村地税制度而言,既有明税,又有 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