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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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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效率与改革方案.doc

上传人:小雄 2021/8/28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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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 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 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 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 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 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 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 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 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 拥有土地;若税收髙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 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 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 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 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 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 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 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
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 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稅赋,如 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 但是稅赋的最髙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 推论: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模糊的使用权 土地承包中的违约行为
家庭承包制通过家庭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合约而使 得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 有制比较起来,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虽仍称作集体所有制, 但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割了,国家承认了农民 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在农村改革之后 获得的一项新的权利。关于这项权利,中央政府在各类文件 中及其制订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应给予保护。在第一轮的土 地承包合约中,中央文件明确指出,承包地的使用权归农民, 承包期限为15年。在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合约中,则规定承 包期限为30年。但是,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村庄,农民的土 地使用权并没有受到保护,并且受到各级"集体”的极大侵 犯和损害,各级集体或政府(主要是乡政府)侵犯农民土地 使用权的普遍手段有:
任意行使村集体或乡政府的行政特权,强行单方改变承 包期限,撕毁承包合约。山西孝义市的土地承包合约普遍是 3-5年调整一次,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自1978年以来, 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
60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2] o
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这是另外一种侵 权形式。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14625个村 庄中有98留有机动田,平均每村达,大大超过农业部5的 规定⑶。
强制性规定农民种植品种、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 甚至指定销售部门。并对不执行规定的农民予以重罚,运用 政权的力量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4]。例如,湖北盐官地 区的一些乡镇,在蚕茧收购季节出动乡镇全体干部,'‘封锁” 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路口,阻止农民把家里生产的蚕茧卖到其 他地方。在中原某乡,当地政府租用4部拖拉机强行将一个 村的56亩已经抽穗扬花的小麦犁掉,强迫农民改种烟。1 986 年,这个乡强迫农民种葡萄,1990年为了接待上级参观,这 个乡又强迫农民沿乡公路100米搞麦田套种,1993年强迫农 民种''红富士”,1994年又强迫农民种柳桑,1996年,小麦 已经种上了,乡政府又强迫农民将公路两边的麦子改成大蒜
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将农地改作他用。19 98 年,在洛阳市辛店镇的一个村庄,政府出动警察强制征用该 村庄农用土地50亩作为县政府试验用地,导致农民与政府 的激烈冲突。自1993年以来,广东、河南、陕西等地发生 多起因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农民与政府的冲突事件。
还有一些村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规模不经济”、 “土地分割零碎”、“狭小的土地与现代化生产不适应”等为 由,某些地方以集体名义开始搞"归大堆”、统一经营。个 别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农场”,实行责任田反租[6]。
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违约行为,中央政府发布各种文件和 法律予以制止,经济学家也对违约的原因作出各种解释,流 行的观点有:承包期限太短,不应该是1 5年或者30年,而 应当引入一种土地永久使用权制度;在法律上没有确定土地 承包权作为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政府权力的滥用; 产权关系不明晰等等。
上述观点虽然较为正确地解释了土地
承包合约的违约原因,但是本人认为,这些原因都不是 根本性的或者说第一原因。就合约的期限而言